北京合康億盛變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規程
(經公司2011年2月23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監督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 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和溝通機制
第三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應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和董事會的年度工作計劃,由審計委員會與負責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如年審會計師在公司編制完成財務會計報表之前進場,審計委員會在年審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其年度報告審計工作安排,形成書面意見。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管理層與年審機構的事前溝通
1. 時點選擇:會計年度結束后至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組進場一周之前的適當時間。
2. 溝通人員及形式:由審計委員會成員、獨立董事、年審項目負責人、公司管理層人員組織召開現場溝通會議,會議主持人應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擔任。
3. 溝通內容。此階段的溝通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1)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項目組成員的獨立性。
(2)管理層向審計委員會和外部審計機構匯報公司的財務、經營情況、風險狀況及報告期內的重大事項。
(3)審計委員會對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改聘事項發表書面意見。
(4)審計委員會應當與管理層加強溝通,審閱初始提供給年報審計機構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5)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
(6)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選用的恰當性。
(7)內部審計的工作開展及與外部審計的溝通情況。
(8)重要事項及重大錯報風險領域的識別、評估和分析。
(9)年報審計機構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的適當性;若事務所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預審,年報審計機構的預審小結及預審情況。
(10)上一年度審計機構提供管理建議書涉及事項的落實情況。
(11)監管機構提請關注問題的討論。
(12)審計委員會、管理層、年報審計機構的其他自主議題。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管理層與年審機構的事中溝通
1.時點選擇:年報審計機構正式入場后至審計項目組外勤現場審計結束日之間的適當時間。
2.溝通人員及形式:可以選擇采用現場會議、電話、郵件或傳真等溝通形式。會議應由審計委員會成員、年審項目負責人、獨立董事、公司管理層人員參加,會議主持人應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擔任。
3.溝通內容。此階段的溝通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1)審計委員會督促年審注冊會計師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
(2)年審注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報告出具初步審計意見的,審計委員會應再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3)年報審計機構、管理層向審計委員會陳述審計工作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被審計單位的配合情況。
(4)年報審計機構應向審計委員會陳述事前溝通內容的審計情況:審計程序是否恰當,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是否存在重大審計疏漏。
(5)年報審計機構、管理層應主動向審計委員會陳述在年報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存在的未被獨立董事關注的重大事項。
(6)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具體會計審計疑難問題和存在爭議分歧的事項。
(7)三方自主決定的其他議題。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管理層與年審機構的事后溝通
1.時點選擇:審計項目組外勤現場審計結束日至財務報告披露日之間的適當時間。
2.溝通人員及形式:由審計委員會成員、獨立董事、年審項目負責人、公司管理層人員組織召開現場溝通會議,會議主持人應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擔任。
3.溝通內容。此階段的溝通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1)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的影響及披露。
(2)尚未解決的重大會計、審計分歧。
(3)重大風險事項、持續經營能力的討論及披露。
(4)關聯交易及其資金往來情況。
(5)對外擔保情況。
(6)年報審計機構的審計總結。
(7)審計委員會審閱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同時審核年報審計機構的工作質量并考慮形成是否續聘或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8)三方自主決定的其他議題。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應督促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相關記錄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簽字確認。
第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進行審議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聘任年審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續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并對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本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及其執業質量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達成肯定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形成否定性意見的,應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在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分別約見前任和擬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雙方的執業質量做出合理評價,并在對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斷的基礎上表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參會,在股東大會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公司應充分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及被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在續聘或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過程中的溝通情況、評估意見及建議需形成書面記錄并由相關當事人簽字,在股東大會決議披露后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涉密人員對年報編制和審議期間討論和決定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有權要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本委員會在年報編制和審議期間履行職責給予充分支持。審計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聘請其他中介機構為其出具專業意見。
第十五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或與本規程生效后頒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程的修改和解釋權歸董事會。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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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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