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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差錯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的規范運作水平,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子公司負責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按制度規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逐級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二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公司法》、《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5、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6、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3、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4、董事會認為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2、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3、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4、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三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
第十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4、賠償損失;
5、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出現上述責任追究的范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沒有規定或本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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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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